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1月25日北市教終字第1113089798號函辦理。
二、案係立法院業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於同年5月4日公布,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納管,該條例第69-1條第2項規定,微電車應經檢測
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同法第4項亦規定,微電車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三、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考量微型電動二輪車之使用者,以學生及高齡者居多,爰請協助多加宣導,以利政策推動
並保障用路人權益。
四、請參考微電車宣導DM及宣導短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