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畢業生傑出市長獎評選辦法 108.12.22 修訂
一、依據:108.12.16 北市教國字第1083119100號
二、目的:
1. 審查遴選本校應屆畢業生傑出市長獎,接受市長公開頒獎表揚。
2. 鼓勵在學期間才藝出眾,服務熱心、品德優良之優秀學生,並做為全校學生楷模。
三、受獎學生資格及人數:
資格:受獎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本校應屆畢業生每班第一名(依據各級學校成績評量相關辦法)。
(二) 在學期間表現傑出之畢業生:體育、技能、藝能、科學或創作、社團活動、社會或學校服務學習、敬師孝親、助人義行、其他等有具體事蹟者。其額度為畢業班總班級之三分之一,並採無條件進位計算。
(三) 前開領有市長獎之學生,不得再兼領其他學業成績優良獎項;同時符合前二點之資格者,以第一點之資格請領並占第一點之名額。
四、傑出市長獎審議:
1. 組成「畢業生傑出市長獎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由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擔任之。組織人員如附件一。
※迴避原則:傑出市長獎審查委員之成員,不可有就讀本校高三應屆畢業之子女。
2. 傑出市長獎各班提名最多以二名為限。
3. 有意願申請者須於109年4月1日(三)前(逾期不受理)提出在學期間體育、技能、藝能、科學與創作、社團活動、社會或學校服務學習、敬師孝親、助人義行其他等具體事蹟證明。
4. 審查標準:以在校期間個人及團體獎項計算積分(獎狀以教育部、教育局、校外專業競賽、校內競賽為主,其餘獎項是否採記則由審查委員會認定)。
5. 審查委員會依據下列積分標準進行實質審查:
1.教育部 2.教育局 主辦之比賽 3.校外專業競賽 |
獎類一 |
計分 |
獎類二 |
計分 |
獎類三 |
計分 |
第一名 |
8 |
特優 |
8 |
冠軍 |
8 |
|
第二名 |
7 |
優等 |
7 |
亞軍 |
7 |
|
第三名 |
6 |
佳作 |
6 |
季軍 |
6 |
|
第四名以下 |
5 |
入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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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競賽 |
獎類一 |
計分 |
獎類二 |
計分 |
獎類三 |
計分 |
獎類四 |
計分 |
第一名 |
8 |
特優 |
8 |
冠軍 |
8 |
其他 |
1 |
|
第二名 |
7 |
優等 |
7 |
亞軍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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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名 |
6 |
佳作 |
6 |
季軍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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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以下 |
5 |
入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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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統計結果:於審查委員會確認後公告。
爭議處理:審查若有相關爭議,則召開審查委員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