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臺北市私立東方工商學生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109年9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校學生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三、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課餘時間及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或靜音為規範。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規範,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範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四、 違規處分:

(一)學生違反上揭事項,得由師長當日代為保管行動載具,至放學時實施反省輔導作為後,始能領回;無正當理由放棄反省,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9條第26項規定處分。

(二)累犯屢勸不聽及情節嚴重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分。

五、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