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規定

臺北市東方工商學生獎懲辦法

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1月1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作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四條  學生獎勵與懲罰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及輔導轉學。

第五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熱心助人,義行可嘉者。

二、熱心公益活動,足資示範者。

三、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四、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認真負責者。

五、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六、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七、參與校內重大活動表演,表現良好者。

八、生活週記、作業書寫及各項心得寫作認真優良者。

九、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具體事實者。

十、檢舉弊害,迅速反映,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參與校內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特優者。

二、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表現優異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性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五、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良者。

六、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者。

七、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表現特優者。

八、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有特殊優良行為裨益國家社會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三、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四、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第八條  合於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記警告乙次以上,警告兩次以下:

一、未依規定作息(午休)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二、言行隨便、惡劣,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三、不按時繳交作業或依規定應繳交之文件資料者。

四、拾物拾金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五、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六、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七、亂丟垃圾或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者,情節輕微者。

八、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九、未在規定運動場地打球、運動者。

十、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一、 在校期間,未依規定訂購外食、飲料。

十二、 無故不到課,且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三、 未遵守班級生活公約,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情節輕微者。

十四、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屢勸不聽。

十五、 未依規定,私自更動座位,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六、 上課鐘響後仍在教室外走動,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七、 不服從班級幹部糾正而係初犯者。

十八、 擔任班級幹部不盡責,影響班級工作推展。

十九、 無故未參加愛校服務,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十、 攜帶違禁品,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各項集會未依規定站(坐)立、講話、嘻鬧或睡覺等態度不嚴肅,經勸導後仍不知

改正者。

二十二、逾時到校遲到登記不確實或故意逃避者。

二十三、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在教室內未穿鞋或教室外穿拖鞋行走者。

二十五、違反校外實習規定,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十六、對所負責環境區內未盡打掃之責,屢勸不聽者。

第九條  於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記小過乙次以上,小過兩次以下:

一、欺騙行為(如穿他人校服、到校換穿便褲、塗改假單、點名單…等)有具體事實者。

二、不服從師長指導,有具體事實,經輔導深知悔改者。

三、騎(機)車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無故蹺課或不參加社團者。

五、未遵守班級生活公約,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情節嚴重者。

六、塗改各項資料,導致錯誤者。

七、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

八、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較重者。

九、擾亂團體秩序、滋事圍觀者或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十一、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二、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圖書、資訊者。

十三、不假離校外出者。

十四、拾物拾金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較貴重者。

十五、未經允許,上課期間私自會客

十六、服裝不整經警告糾正後仍不改正者。

十七、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造成他人壓力,情節

                    輕微者。

十八、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較輕微者。

十九、不服從秩序糾察隊、衛生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態度惡劣者。

二十、冒用他人證件、帳號或文件且深具悔意者。

二十一、校內吸菸(含電子菸)被查獲者(小過兩次)

二十二、攜帶危禁物品,影響公共安全,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屢勸不聽、情節嚴重者。

二十四、校外教學無故脫隊離群活動者。

二十五、違反校外實習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六、無故不參加朝、週會及反省等重大集會或校辦比賽,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十七、違反校規通知不到或拒寫事件陳述表者。

二十八、與同學吵架,干擾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二十九、校外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不守秩序,情節輕微者。

三十、規避公共服務,情節輕微。

三十一、在校期間攜用或使樸克牌、骰子及象棋…等博奕用品者。

三十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三十三、竊用學校公用電力,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三十四、課堂平時考試舞弊者。

三十五、破壞公物或公告物品,影響校園工作推展或安全維護者。

三十六、於公共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不雅字眼,攻擊或毀謗情節輕微者。

三十七、自樓上丟擲物品、潑水(飲料)或吐口水等危險行為影響校園安全。

三十八、未經允許隨意進入他班教室、明訂不可進入或未開放區域者。

三十九、言行不檢,經警告不改者。

四十、寒、暑假排定返校打掃,未經導師同意或無故未到者。

四十一、寒、暑假期間無特殊理由不參加返校日活動者。

四十二、明知同學嚴重違反校規而不反應、勸導或把風者。

四十三、上、放學時不聽從值勤教官,擅自穿越馬路者。

四十四、校內從事商業行為者。

四十五、失信於師長情節較重者。

四十六、經校護確認不須在健康中心休養,而藉故強行逗留休息者。

四十七、在網路散布或言語辱罵同、異性屬「霸凌」之語言:如「娘砲」、「死gay」、「娘娘腔」或「男人婆」等情節較輕微者。

第十條  合於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記大過乙次以上,大過兩次以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簽請校長核定:

一、欺侮、毆打同學,情節嚴重者。

二、聚眾滋事者。

三、侵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者。

四、辱罵師長,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情節嚴重者。

五、強行借用、偷、搶他人財物者。

六、無照駕駛車輛或騎機車者。

七、違反交通規則,情節嚴重者。

八、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九、撕毀學校布告者。

十、違反考試規則舞弊者。

十一、竊盜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二、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書、文件者。

十三、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遭警察或校外會查獲者。

十四、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十五、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十六、校內有喝酒、吃檳榔、賭博行為者。

十七、校內吸菸行為屢勸不聽或校外吸菸者(含電子菸)。

十八、攜帶違禁藥品者。

十九、攜帶危禁物品,影響公共安全,情節嚴重者。

二十、違反校外實習規定,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二十二、學生互毆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有竊盜行為但深具悔意者。

二十四、對師長態度不佳,情節嚴重者。

二十五、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造成他人壓力,情節嚴重者。

二十六、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二十七、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二十八、校內發表不正常之文字、圖書或言語者。

二十九、在校外行為不檢,破壞校譽,情節嚴重者。

三十、在網路散佈或言語辱罵同、異性屬「霸凌」之語言:如「娘砲」、「死gay」、「娘娘腔」或「男人婆」等情節嚴重者。

三十一、於公共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不雅字眼,攻擊或毀謗情節嚴重者。

三十二、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造成他人壓力,情節嚴重者。        

第十一條  因考量輔導轉學、退學不得列入懲處事項,故學生行為如踰越本辦法,情形如下所列,得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表決,陳報校長核示予以輔導安置。

一、在校期間,功過相抵,滿三大過,情節嚴重者。

二、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危害校園安全或破壞校譽者。

三、有危害國家社會安全之行為者。

四、攜帶凶器滋事者,製造爆裂物,其動機有蓄意殺人者。

五、違反國家刑罰法令之行為或在校故意騷擾不受拘束者。

六、發現不法宣導文件,故意不報繳學校或治安機關者。

七、鼓勵同學拒學情節嚴重者。

八、在休學期間特殊行為有損校譽,情節嚴重者。

九、校內(外)聚眾滋事嚴重破壞校譽者。

十、對師長不敬,並有不良行為。

第十二條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                    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其他適當措施: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將審議結果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第十四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         程中當事人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為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             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五條  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                    訴。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轉學離校時獎懲均消滅。

第十七條  學校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其家長,並於學期末時,將獎懲紀錄載入學生學期成績通知書。

第十八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培養奮發向上之精神,改過銷過處理原則另訂之。

第十九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