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東方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規定
96.2.26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05.8.29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3 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 09532498000 號令「臺北市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訂定。
二、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4 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 10433058500 號令修正。
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5.04.22 北市教中字第 10534091400 號函辦理。
貳、目的: 本校為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權益,促進校園和諧,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申評會),處理學生申訴事宜。
參、組織及任期:
一、申評會置委員 11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2 人、 教師代表 5人、家長會代表 1人及學生代表 3 人組成之;必要 時,得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並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二、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四、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
肆、會議:
一、申評會置召集人一人並擔任主席,由校長指定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 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二、申評會會議評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三、評議決定應經申評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四、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 2 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 並依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
伍、對象要件:
一、本校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其他措施或 決議不服者,得提請申訴。
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三、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
陸、申訴流程:
一、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二、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事)件以一次為限。
三、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 一案(事)再提起申訴。
四、申訴之評議決定,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 30 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 日起 10 日內作成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對於影響學生學籍轉換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
五、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 並記載其事由。
(五)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六、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其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七、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法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柒、審議原則:
一、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逾期係因不可歸責於申訴人之事由所致逾越期限,經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
三、申評會評議時,得通知申訴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託人到會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四、申評會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及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捌、附則:
一、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學校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二、若轉換環境有利於學生往後學習,學校及家長應視學生之學習狀況,於輔導期限內主動協助申訴人轉學,辦理情形應作成書面紀錄存查。
三、前項輔導期限由學校自行訂定,但不得少於14日。
玖、本校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輔導室負責。
拾、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