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有關「持小型車以上級數駕駛執照報考機車駕駛執照者須參加筆試」文宣海報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4月20日北市教軍字第1103040770號函辦理。

二、自本(110)年5月3日起,持普通小型車以上級數之汽車駕駛執照報考機車駕駛執照者,均應參加機車駕駛執照筆試。